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suo)称政府采(cai)(cai)购(gou),是(shi)指国家机(ji)关、事业(ye)单(dan)位和(he)(he)团体(ti)组织使用财政性(xing)资金,采(cai)(cai)购(gou)依法制定的集中(zhong)采(cai)(cai)购(gou)目(mu)录以内的或者采(cai)(cai)购(gou)限额标准(zhun)以上的货物(wu)、工程(cheng)和(he)(he)服(fu)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实(shi)行集中采(cai)(cai)购(gou)的政(zheng)府采(cai)(cai)购(gou)项(xiang)(xiang)目(mu)(mu),由(you)集中采(cai)(cai)购(gou)目(mu)(mu)录(lu)(lu)确(que)定(ding)。集中采(cai)(cai)购(gou)目(mu)(mu)录(lu)(lu)以外(wai)、采(cai)(cai)购(gou)限(xian)额标准以上的采(cai)(cai)购(gou)项(xiang)(xiang)目(mu)(mu),实(shi)行分散(san)采(cai)(cai)购(gou)。集中采(cai)(cai)购(gou)目(mu)(mu)录(lu)(lu)和采(cai)(cai)购(gou)限(xian)额标准由(you)省人民政(zheng)府确(que)定(ding)并公布(bu)。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zheng)府采购(gou)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huan)境、节(jie)能减(jian)排、支持自(zi)主创新、扶持不(bu)发达地(di)区和少数民族地(di)区、促(cu)进中小企(qi)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zheng)策目标。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de)货物、工程或(huo)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wu)法获取(qu)或(huo)者无(wu)法以合理的(de)商(shang)业条(tiao)件获取(qu)的(de);
(二)为在中国境外(wai)使(shi)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法(fa)律、行政法(fa)规另有(you)规定的。
采购进口货(huo)物(wu)、工程和(he)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ding)条(tiao)件并报经(jing)地级以(yi)上市(shi)人民政府财(cai)政部门(men)批准(zhun)。
第(di)一款所(suo)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政(zheng)府(fu)采(cai)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zheng)府(fu)财政(zheng)部门统一制订,并通(tong)过指定(ding)的政(zheng)府(fu)采(cai)购信(xin)息发布(bu)媒(mei)体供政(zheng)府(fu)采(cai)购当事人免(mian)费(fei)下载使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zhi)定政府采购工(gong)作规范;
(二)审核、批复(fu)采购(gou)(gou)人编制的政(zheng)府采购(gou)(gou)预算,核准(zhun)政(zheng)府采购(gou)(gou)实施计划;
(三)监(jian)督政(zheng)府采购预算执行,审(shen)核支(zhi)付政(zheng)府采购资金;
(四)建立(li)健(jian)全政(zheng)府采购合同(tong)(tong)备(bei)案制度,监(jian)督(du)采购人依(yi)法履行采购合同(tong)(tong);
(五)处理供应商投诉,查处政府采购违法(fa)行(xing)为;
(六)管理评(ping)审专家库;
(七)培训、考核政府采购(gou)人员;
(八)考核本(ben)级(ji)集(ji)中采购机(ji)构(gou)以及(ji)社会代理机(ji)构(gou);
(九)法(fa)律(lv)、法(fa)规规定的其他(ta)职(zhi)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采(cai)购代(dai)理机(ji)构包括集中(zhong)(zhong)采(cai)购机(ji)构和社会代(dai)理机(ji)构。集中(zhong)(zhong)采(cai)购机(ji)构由(you)(you)各(ge)级人(ren)民政(zheng)府(fu)设立(li),社会代(dai)理机(ji)构应(ying)当由(you)(you)省级以上人(ren)民政(zheng)府(fu)财政(zheng)部(bu)门(men)按照国家(jia)有(you)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bing)在其所在地(di)财政(zheng)部(bu)门(men)网站登(deng)记。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政(zheng)府(fu)采购当事人不得(de)互相串通、操纵政(zheng)府(fu)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采(cai)购人采(cai)购预算金额(e)达(da)到政府采(cai)购限额(e)标准(zhun)以上的分散采(cai)购项目(mu),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gui)和(he)本办法规(gui)定的采(cai)购方式和(he)程序,组织采(cai)购或者(zhe)委托采(cai)购代理(li)机构代理(li)。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采购(gou)人委托(tuo)采购(gou)代(dai)理(li)(li)机(ji)构代(dai)理(li)(li)部门集中类目(mu)录和分散采购(gou)项(xiang)目(mu)中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xiang)目(mu)或(huo)者采购(gou)金额(e)较大项(xiang)目(mu)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biao)的方(fang)式确(que)定(ding)采购(gou)代(dai)理(li)(li)机(ji)构。
采购金(jin)额较大项目的金(jin)额标(biao)准(zhun)由(you)地(di)级(ji)以(yi)上(shang)市人民政府(fu)财政部门根据当地(di)经济发展(zhan)情(qing)况确定并调(diao)整。
采(cai)购人(ren)有权按(an)照(zhao)本条第一款、第二(er)款的规定自行选(xuan)择采(cai)购代理机(ji)构,任何单位和(he)个人(ren)不得以任何方式(shi)为采(cai)购人(ren)指定采(cai)购代理机(ji)构。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dui)本单位采购(gou)人(ren)员的监督和培(pei)训;
(二)编报(bao)政(zheng)(zheng)府采购预算、政(zheng)(zheng)府采购实施(shi)计划;
(三)依法委(wei)托并协助采购代理(li)机构办理(li)采购事宜或者自(zi)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fu)采购评审工作(zuo);
(五)确认(ren)中标、成交供应(ying)商并签(qian)订采购(gou)合(he)同(tong),组织(zhi)对供应(ying)商履(lv)约的验(yan)收和办理采购(gou)合(he)同(tong)备案;
(六(liu))负(fu)责对采购档案的管(guan)理工作(zuo);
(七)答复(fu)供应商的询问(wen)、质疑(yi);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cha);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采购员,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在编(bian)人员(yuan);
(二(er))熟悉有关政府采(cai)购法(fa)律、法(fa)规和财会知(zhi)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cai)购(gou)员(yuan)应当按照法(fa)律、法(fa)规的规定承(cheng)办(ban)本(ben)单位的政府采(cai)购(gou)工(gong)作(zuo)。采(cai)购(gou)员(yuan)实(shi)行(xing)(xing)定期轮换制度。采(cai)购(gou)人应当加(jia)强对采(cai)购(gou)员(yuan)的管理,对采(cai)购(gou)员(yuan)承(cheng)办(ban)的政府采(cai)购(gou)相关(guan)工(gong)作(zuo)进行(xing)(xing)监督。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yi))编制政(zheng)府采(cai)购(gou)文(wen)件,并送交采(cai)购(gou)人审(shen)核、确认;
(二)组织项目(mu)评审(shen),维护评审(shen)纪(ji)律,做(zuo)好相关服务;
(三)根(gen)据评审结(jie)果向(xiang)采购人提交中(zhong)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四)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五)及(ji)时公(gong)布政府(fu)采购(gou)信息,保存政府(fu)采购(gou)档案资(zi)料;
(六)法(fa)律、法(fa)规规定(ding)的其他事(shi)项(xiang)。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具有任职条件的采购工作人员,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定期岗位轮换。
集(ji)中采购(gou)(gou)机构必须完(wan)成受委托(tuo)的(de)本级政府(fu)集(ji)中采购(gou)(gou)目(mu)录中通用类(lei)项目(mu)的(de)采购(gou)(gou)任务,不(bu)得(de)故意(yi)拖延或者拒(ju)绝代理,不(bu)得(de)转委托(tuo),不(bu)得(de)违反规定(ding)收取代理费(fei)。
第二十条 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在(zai)投标(biao)(biao)过程中,不得以一致抬高投标(biao)(biao)报(bao)价、轮(lun)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biao)(biao)以及先内(nei)定中标(biao)(biao)者再(zai)参加投标(biao)(biao)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biao)(biao)。
供应商中标或(huo)者(zhe)成交后,应当(dang)按(an)规(gui)定(ding)与采购(gou)人(ren)签订采购(gou)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供应商(shang)对政府采购活动(dong)提(ti)出质疑或者投诉的(de),应当按(an)照国家有(you)关(guan)规定提(ti)出并附送有(you)关(guan)证据材(cai)料。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 编制预算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采(cai)购人根据(ju)批复的政府采(cai)购预(yu)算编(bian)制本单位政府采(cai)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cai)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cai)购项目以及资金预(yu)算在部门预(yu)算中单独列出(chu);
(二)集中采购项(xiang)目(mu)(mu)和(he)分散采购项(xiang)目(mu)(mu)分别逐项(xiang)列明项(xiang)目(mu)(mu)名称、数量及金额(e);
(三)实行配(pei)备标准(zhun)或者资产限额管(guan)理的项目(mu),已经(jing)同级人(ren)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zhun)。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和(he)资金符合(he)政府采购预算;
(二)相同品(pin)目的项目归并(bing)编(bian)列(lie);
(三)对采购价格(ge)、规(gui)格(ge)及(ji)技术要求(qiu)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chang)调查或者论证;
(四)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fang)式程(cheng)序所需(xu)时间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书面通知采购人。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节 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zhao)标(biao)(biao)应当作为(wei)政府(fu)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zhao)标(biao)(biao)的具体数额标(biao)(biao)准由省人民政府(fu)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cai)购(gou)人在一(yi)个预算年度(du)内,采(cai)用公开招(zhao)标(biao)(biao)以(yi)外(wai)方(fang)式重复采(cai)购(gou)相(xiang)同(tong)货物(wu)或者服务两次(ci)以(yi)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zhao)标(biao)(biao)数额标(biao)(biao)准的,视为(wei)化整(zheng)为(wei)零规避公开招(zhao)标(biao)(biao)采(cai)购(gou)。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节 实施采购
第三十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和采购方式。
集中(zhong)(zhong)(zhong)采购(gou)机构代理(li)政府集中(zhong)(zhong)(zhong)采购(gou)项目(mu),应(ying)当定期汇总各采购(gou)人委托(tuo)的政府集中(zhong)(zhong)(zhong)采购(gou)项目(mu),对同(tong)类货物(wu)和服务实行合并采购(gou),采购(gou)人依法提(ti)出特殊采购(gou)需求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用户需求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政府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地级以(yi)上市的(de)重点(dian)项(xiang)目(mu)或者采(cai)(cai)购金额较大的(de)项(xiang)目(mu),其(qi)政府采(cai)(cai)购文件的(de)编制、提交(jiao)确认时间可(ke)以(yi)再(zai)延长十个工(gong)作(zuo)日。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方法。
政(zheng)府(fu)采购文(wen)件(jian)中可以(yi)规定供应商提交保证(zheng)金(jin)作(zuo)为其(qi)参加政(zheng)府(fu)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jian),但必须明(ming)确保证(zheng)金(jin)的性质(zhi)、缴(jiao)纳和退还方(fang)式、期限。
对优先采(cai)(cai)购(gou)(gou)产品目录中的(de)(de)政府采(cai)(cai)购(gou)(gou)项(xiang)目,政府采(cai)(cai)购(gou)(gou)文(wen)件中可以设(she)定供应商的(de)(de)资格(ge)条(tiao)件和(he)基本要求,明确(que)相应的(de)(de)评审标准(zhun)和(he)方法。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yi))指定货物的品(pin)牌(pai)、参考(kao)品(pin)牌(pai)或者供应商(shang);
(二)区域(yu)或者行业限制(zhi);
(三)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zhi)标作为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政府采购文件。
供应商认为(wei)政府(fu)采(cai)购(gou)文件的(de)内容损害(hai)其(qi)权益(yi)的(de),可以在(zai)公示期间或(huo)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gong)作日内向采(cai)购(gou)人(ren)或(huo)者其(qi)委(wei)托的(de)采(cai)购(gou)代理(li)机构提出质(zhi)疑;采(cai)购(gou)人(ren)或(huo)者其(qi)委(wei)托的(de)采(cai)购(gou)代理(li)机构认为(wei)质(zhi)疑理(li)由成(cheng)立的(de),应当(dang)修改政府(fu)采(cai)购(gou)文件,重新组(zu)织政府(fu)采(cai)购(gou)活动。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其中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指派一名人员担任,有关专家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有关机构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定。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biao)委员会主任、谈(tan)判(pan)小组或者(zhe)询价小组的(de)组长。
评(ping)审专(zhuan)家名单(dan)应当(dang)在评(ping)审工(gong)(gong)作开始前一个(ge)工(gong)(gong)作日内确(que)定,并在评(ping)审结果确(que)定前保密(mi)。采(cai)购(gou)人或(huo)者(zhe)其(qi)委托的采(cai)购(gou)代理机构的有关(guan)人员不得在评(ping)审工(gong)(gong)作开始前向评(ping)审专(zhuan)家透露其(qi)参加的评(ping)审项目信息。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与评审(shen)工作的人(ren)员应(ying)当独立履行评审(shen)职责,遵守评审(shen)规定(ding)(ding)和现场(chang)纪律,并按照政府(fu)采购文件规定(ding)(ding)的评审(shen)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提供真实、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具有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
评审专家(jia)不(bu)得(de)向外泄露(lu)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guo)家(jia)秘密、商(shang)业秘密;不(bu)得(de)私下接触供应(ying)商(shang)及有(you)关单位,不(bu)得(de)收受供应(ying)商(shang)及有(you)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li)益(yi)。
评审专(zhuan)家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gou)活(huo)动中有不(bu)正当(dang)竞争(zheng)或(huo)者(zhe)恶意串(chuan)通等违法(fa)行为,应当(dang)及时向政府采购(gou)评审工作(zuo)的组织者(zhe)或(huo)者(zhe)监督(du)管理部(bu)门报(bao)告(gao)。
评审(shen)专家在一年内(nei)不得连续三(san)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shen)工(gong)作(zuo)。
第三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
采(cai)(cai)用邀请(qing)招标(biao)方式采(cai)(cai)购(gou)的,采(cai)(cai)购(gou)人(ren)或(huo)者其委(wei)托的采(cai)(cai)购(gou)代理机(ji)构(gou)应(ying)当发布资(zi)格(ge)预(yu)审(shen)(shen)公(gong)(gong)告,公(gong)(gong)布投(tou)标(biao)人(ren)的资(zi)格(ge)条件,资(zi)格(ge)预(yu)审(shen)(shen)公(gong)(gong)告期限不得少于(yu)五(wu)个(ge)工作日(ri)。投(tou)标(biao)人(ren)应(ying)当自资(zi)格(ge)预(yu)审(shen)(shen)公(gong)(gong)告期结束之日(ri)起三个(ge)工作日(ri)内,按照公(gong)(gong)告的要求(qiu)提(ti)交资(zi)格(ge)证明(ming)文件。采(cai)(cai)购(gou)人(ren)或(huo)者其委(wei)托的采(cai)(cai)购(gou)代理机(ji)构(gou)应(ying)当从审(shen)(shen)查合格(ge)的投(tou)标(biao)人(ren)中随机(ji)选择三家以上的供(gong)应(ying)商,发出投(tou)标(biao)邀请(qing)书。
采(cai)用招标(biao)方式采(cai)购(gou)的(de)(de),评(ping)(ping)标(biao)委(wei)员(yuan)会成员(yuan)应(ying)(ying)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gui)的(de)(de)规(gui)定,从供应(ying)(ying)商(shang)的(de)(de)财务状况(kuang)、信誉、业绩,投标(biao)文(wen)件对招标(biao)文(wen)件的(de)(de)响应(ying)(ying)程度,以(yi)及(ji)货物或者(zhe)服务的(de)(de)价格、技(ji)术、质量等(deng)方面(mian)予以(yi)评(ping)(ping)分(fen),并在评(ping)(ping)分(fen)记录上签(qian)字。采(cai)购(gou)人应(ying)(ying)当按照评(ping)(ping)标(biao)委(wei)员(yuan)会的(de)(de)评(ping)(ping)分(fen)结果,确(que)定中标(biao)供应(ying)(ying)商(shang)。
第四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应当在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采用询(xun)(xun)价(jia)(jia)方式采购的,询(xun)(xun)价(jia)(jia)小(xiao)组应(ying)当在(zai)采购人(ren)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gong)(gong)应(ying)商(shang)进行(xing)资格(ge)审查(cha)后,从符合(he)相应(ying)资格(ge)条件的供(gong)(gong)应(ying)商(shang)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gong)(gong)应(ying)商(shang)参加询(xun)(xun)价(jia)(jia),发出(chu)询(xun)(xun)价(jia)(jia)通(tong)知书;供(gong)(gong)应(ying)商(shang)提(ti)出(chu)的报价(jia)(jia)不(bu)得更改。
采用(yong)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an)照符合(he)采购需求(qiu)、质(zhi)量(liang)和服务相等且报(bao)价最低(di)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gong)应商中确定成交供(gong)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即时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并答复:
(一(yi))招(zhao)标(biao)文件没有(you)不合理条款、招(zhao)标(biao)公告时间及(ji)程序(xu)符(fu)合规定的,同(tong)意采(cai)取(qu)竞争性谈判、询价或(huo)者单(dan)一(yi)来源(yuan)方(fang)式采(cai)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zai)不合(he)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ji)程序不符合(he)规(gui)定的,应(ying)予废(fei)标,并(bing)责令招标采购单(dan)位(wei)依法(fa)重新招标。
评标期间出现符合(he)资格条件(jian)的(de)供(gong)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jian)作出实(shi)质响应的(de)供(gong)应商不(bu)足三家的(de),按照(zhao)前款规定(ding)执行。
第四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评审、谈判或者询价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出具全体评标委员、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候补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shi)采购(gou)的(de),谈判小(xiao)组或者询价小(xiao)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de)成(cheng)交供应商的(de),应当(dang)在评审报告中说(shuo)明理由。
采(cai)购(gou)代(dai)理机构代(dai)理组织采(cai)购(gou)活动的,应当自评审结(jie)束之日起(qi)五个工(gong)作日内(nei)将(jiang)评审报告(gao)送交采(cai)购(gou)人。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确(que)定中(zhong)标(biao)、成交(jiao)(jiao)供应商后,采(cai)购人或者(zhe)其委托的(de)采(cai)购代(dai)理机构必须在(zai)一个(ge)工作日(ri)内(nei)向中(zhong)标(biao)、成交(jiao)(jiao)供应商发出(chu)中(zhong)标(biao)、成交(jiao)(jiao)通(tong)知书(shu),向未中(zhong)标(biao)、成交(jiao)(jiao)供应商发出(chu)采(cai)购结果(guo)通(tong)知书(shu)。
中(zhong)(zhong)标(biao)(biao)(biao)、成(cheng)交(jiao)供(gong)(gong)应商放弃中(zhong)(zhong)标(biao)(biao)(biao)、成(cheng)交(jiao)或者中(zhong)(zhong)标(biao)(biao)(biao)、成(cheng)交(jiao)资格(ge)被依法确(que)认无效的(de),采购(gou)人可以按照排序从其(qi)他中(zhong)(zhong)标(biao)(biao)(biao)、成(cheng)交(jiao)候选(xuan)供(gong)(gong)应商中(zhong)(zhong)确(que)定中(zhong)(zhong)标(biao)(biao)(biao)、成(cheng)交(jiao)供(gong)(gong)应商,没有(you)其(qi)他中(zhong)(zhong)标(biao)(biao)(biao)、成(cheng)交(jiao)候选(xuan)供(gong)(gong)应商的(de),应当重新组织采购(gou)活动。
第四十五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供应(ying)(ying)(ying)商可以向(xiang)采(cai)(cai)购(gou)(gou)人(ren)或者(zhe)采(cai)(cai)购(gou)(gou)代(dai)(dai)理机构查询评标(biao)、谈判(pan)和询价(jia)等(deng)程(cheng)序(xu)的(de)(de)有关(guan)资料(liao)。供应(ying)(ying)(ying)商对(dui)(dui)中标(biao)、成交结果(guo)提(ti)出质疑的(de)(de),采(cai)(cai)购(gou)(gou)人(ren)或者(zhe)采(cai)(cai)购(gou)(gou)代(dai)(dai)理机构应(ying)(ying)(ying)当进(jin)行审查并(bing)答(da)复(fu);供应(ying)(ying)(ying)商对(dui)(dui)审查和答(da)复(fu)结果(guo)有异议的(de)(de),可以向(xiang)政府(fu)采(cai)(cai)购(gou)(gou)监督管(guan)理部门提(ti)出复(fu)审或者(zhe)废(fei)标(biao)申请。供应(ying)(ying)(ying)商质疑和复(fu)审的(de)(de)具体(ti)办法由省(sheng)人(ren)民政府(fu)自本(ben)办法公布之(zhi)日(ri)起一(yi)年(nian)内制(zhi)定(ding)。
第四节 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补(bu)充合同的(de),必须按照前款规(gui)定备(bei)案。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采购人出具的验收(shou)合格报告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xiang)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由采购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给供应商。
第五节 简易采购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或者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简易采购程序。
简易(yi)采购(gou)程(cheng)序(xu),是指通过公开(kai)招标,统一(yi)确(que)定中标供(gong)应商(shang)及(ji)中标货(huo)物(wu)的(de)品名、规格型号、价(jia)格、协(xie)(xie)议(yi)期限(xian)、服务承诺等内容,由采购(gou)人(ren)在协(xie)(xie)议(yi)有效(xiao)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gong)应商(shang)及(ji)中标货(huo)物(wu)的(de)一(yi)种采购(gou)程(cheng)序(xu)。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拟定适用简易采购程序的采购目录,并征询采购人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公开招标所确定的协议事项提供服务,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更改。
采购(gou)人(ren)应(ying)当及时将中(zhong)标(biao)供应(ying)商中(zhong)标(biao)货物(wu)的质量情(qing)况(kuang)、合同履行情(qing)况(kuang)以及供应(ying)商的售后服(fu)务(wu)等情(qing)况(kuang)向政(zheng)府采购(gou)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在同一地区低于同期其他任何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非政府采购价格。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同比例调整协议供货价格;协议供货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中标供应商可以在不降低货物质量、配置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提供该协议供货产品的替代产品,但替代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协议供货价格。
中标供应(ying)商(shang)及(ji)其代理(li)商(shang)应(ying)当(dang)及(ji)时在电子化政府采购(gou)管理(li)交易平台上对协(xie)议供货的型号及(ji)价格进行更新。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符合其要求,可以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实行网上协议订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可以与中标供应商通过网上议价就价格优惠再次进行谈判、询价,或者通过网上竞价方式,在不限于原中标供应商资格名单的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原中标供应商的报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指导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各级人民政(zheng)府财(cai)政(zheng)、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zuo)配合,建(jian)立政(zheng)府采购监督工(gong)作(zuo)机(ji)制(zhi)。
上级人民政府政府采(cai)购监督管理部门(men)应当(dang)依法对下级政府采(cai)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专项审计。
各(ge)级人(ren)民政府监(jian)察(cha)部门应当加(jia)强对参(can)与政府采购活动的(de)(de)行(xing)政机关及(ji)其(qi)工作人(ren)员(yuan)的(de)(de)监(jian)察(cha)。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采(cai)购(gou)监督管(guan)理部门(men)应当制定(ding)和完善对采(cai)购(gou)代理机构考(kao)核(he)(he)的程序、指(zhi)标体系(xi)、评分方(fang)法和标准,定(ding)期组(zu)织对采(cai)购(gou)代理机构的考(kao)核(he)(he),并根据考(kao)核(he)(he)结果(guo)向(xiang)采(cai)购(gou)代理机构提出改进(jin)建议。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人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cai)购(gou)人编制(zhi)政(zheng)(zheng)府(fu)(fu)采(cai)购(gou)预算(suan)、政(zheng)(zheng)府(fu)(fu)采(cai)购(gou)实(shi)施计(ji)(ji)划(hua)的情况,以及(ji)政(zheng)(zheng)府(fu)(fu)采(cai)购(gou)预算(suan)或者(zhe)财政(zheng)(zheng)资金(jin)使用计(ji)(ji)划(hua)、政(zheng)(zheng)府(fu)(fu)采(cai)购(gou)实(shi)施计(ji)(ji)划(hua)的执(zhi)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gou)信(xin)息(xi)公开、采购(gou)方式确定、采购(gou)程(cheng)序(xu)的执行(xing)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tong)的(de)订立、履行(xing)、验收和资(zi)金支(zhi)付情况;
(四)政府采购(gou)文件(jian)备案(an)等审批、备案(an)事项的(de)执行情况(kuang);
(五)对供(gong)应商询问(wen)和质疑的(de)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gui)(gui)规(gui)(gui)定的其他事(shi)项。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集中采购机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yi))集中采购任(ren)务完成情(qing)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kuang);
(三)政(zheng)府(fu)采(cai)购信息发布和政(zheng)府(fu)采(cai)购文件编制、采(cai)购程(cheng)序的执(zhi)行(xing)情况(kuang);
(四(si))实际采购价格(ge)与采购预算和市场(chang)同(tong)期平均价格(ge)差异(yi)情况;
(五)集中(zhong)采购机构(gou)的服(fu)务质量情况;
(六)工作人员的专(zhuan)业素(su)质和专(zhuan)业技能培训情况(kuang);
(七)对供应商询(xun)问和质疑的处(chu)理(li)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qi)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代理机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yi))政(zheng)府采购(gou)业务的代理资格;
(二)代(dai)理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超(chao)越其(qi)规定(ding)的业(ye)务范围(wei);
(三)政府采(cai)购信息公开、采(cai)购方式(shi)确定和采(cai)购程序的执(zhi)行(xing)情况;
(四)评审(shen)专家抽取和(he)使用情况;
(五)对供应商询问和质(zhi)疑的处(chu)理(li)情况;
(六)法(fa)(fa)律(lv)、法(fa)(fa)规规定的(de)其(qi)他有关(guan)事项。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履行评审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有关政府采购(gou)的(de)法(fa)律、法(fa)规(gui)、规(gui)章和其他规(gui)范性文件;
(二)集中(zhong)采(cai)购目录、政府采(cai)购限额标(biao)准(zhun)和(he)公(gong)开(kai)招标(biao)数额标(biao)准(zhun);